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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窝藏赃款赃物 一男子被判刑8个月处罚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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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0 14: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记者近日从掇刀区法院获悉,我省赤壁市一男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今年41岁的雷某无固定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4月27日假释。2016年7月11日14时许,雷某某(已判刑)窜到掇刀区白庙一单位院内旧办公楼,在一个房间内偷走7900元现金、一部手机、一枚女士黄金戒指、一个银手镯和一枚男士铜戒指。当日,雷某某将偷来的现金和铜戒指交给雷某保管,雷某将现金和戒指藏匿在掇刀区一在建小区地下室的消防管道内。7月12日,雷某某被抓获归案,雷某逃跑并将藏匿赃款、赃物的地点告诉了母亲,其母亲将此事告诉了丈夫。7月17日,雷某父亲将雷某藏匿赃款、赃物的地点告诉工友,通过工友将此事告知公安机关。当日,民警在藏匿地点查获了赃款及铜戒指。2018年5月27日,雷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掇刀区法院审理认为,雷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雷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国锋 通讯员王国斌)(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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