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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一女子构成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还被责令退赔4名当事人68.39万元。
记者了解到,被告人为吴某,今年42岁,京山人。
2016年7月至12月,吴某谎称有朋友在全国各地做汽车生意,若想买车可以优惠10%,并且车款可以推迟半年至一年付清。一当事人相信后,共汇款16.99万元到吴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2016年12月,吴某以优惠购车为由,将一当事人骗到武汉一4S店看车,当事人看中了一辆车,吴某谎称通过她购买该车可以优惠3万元至5万元,并且车辆购置税和保险都可以减半收取。当事人相信后,向吴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13万元。
此外,吴某还以同样手段分别骗得两当事人25.8万元、12.6万元。上述钱款到账后,吴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提不到车。
2016年12月30日,吴某谎称可以提到车,将4名当事人骗至武汉一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提车,因未能提到车被4人察觉。吴某未能将购车款退还4人,4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汉阳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将吴某带到该所接受调查。
去年下半年,吴某因涉嫌诈骗被京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京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6年7月至12月,吴某虚构有朋友在销售汽车,购车可享优惠,先后骗取4人共计68.39万元,据为己有。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68.3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吴某当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吴某退赔4名当事人共计68.39万元。
吴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秦文 通讯员王义进 李胡兵)(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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