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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面积超出 功能改变 月新置业未按规划审批建设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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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6 18: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昨日上午,记者从东宝区人民法院公布网站上的司法文书上看到,市月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新置业)未按规划审批和改变建筑规划审批功能进行建设受到760余万元的处罚(加处罚)一案现东宝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强制执行。

  东宝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金升明告诉记者,月新置业还未缴纳相应罚款。

  城管决定:

  月新置业未按审批建设受罚

  文书显示,2017年8月24日,东宝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收到上级转办的《关于月新置业月新大厦项目未按审批建设的函》后,对月新大厦项目(东宝区府前街6号)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项目未按规划审批和改变建筑规划审批功能进行建设。

  具体表现:1#楼实际建筑面积超规划审批883.93㎡;2#楼实际占地超规划审批321.54㎡,实际建筑面积超规划审批3728.11㎡;地下室两层,第一层实际建筑面积超规划审批88.31㎡、第二层实际建筑面积超规划审批124.641㎡、地下室入口面积超规划审批233.55㎡;擅自改变月新大厦项目建设规划审批功能,将1#楼第三层还建办公用途145.89㎡、2#楼(1-3层)还建办公用途4107.66㎡、地下室第一层停车功能4616.11㎡全部改变为商业用途。

1.jpg



月新大厦地下室第一层商业


  2018年5月16日,东宝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向月新置业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月新置业未在限期内申请听证,东宝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8年5月22日依法向月新置业送达东城执不听字[2018]第3号《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2018年5月23日,月新置业向东宝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东宝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减轻处罚。东宝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认为月新置业的陈述与申辩不具备减轻处罚的情节,故对其提出的减轻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东城执罚字[2018]第3号《荆门市东宝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月新置业月新大厦项目立即整改,所有改变功能的建筑恢复至规划审批功能(1#楼第三层145.89㎡,2#楼1-3层4107.66㎡由商业用途恢复办公用途,地下室第一层由商业用途恢复为停车位);处以月新大厦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8%的罚款,罚款3848896.24元。并告知,要求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jpg



月新大厦地下室第一层入口


  月新置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

  2019年1月18日,东宝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向月新置业下达了履行义务催告书,责令其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主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月新置业收到该催告书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法院裁定:

  强制执行罚款760余万元

  东宝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9年2月18日向东宝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月新置业作出的东城执罚字[2018]第3号《荆门市东宝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月新置业缴纳罚款3848896.24元、加处罚款3848896.24元,共计7697782.48元。

  东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东宝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东城执罚字[2018]第3号《荆门市东宝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进行了审查。

  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宝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违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是其法定职权和职责。申请执行人东宝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月新置业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月新置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未主动履行,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故东宝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东宝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即被执行人月新置业向申请执行人东宝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缴纳罚款3848896.24元、加处罚款3848896.24元。该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提醒:

  改规划施工后果很严重

  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提醒,房产开发企业一定要按照规划部门审批的许可证和图纸进行施工,切不可因经济利益而改变设计规划。

  刘军指出,规划许可证是城乡规划部门为保障居民公众安全,减少财产损害,居住舒适等全方面功能建设和发展进行的配套性规划建设。规划时结合房屋历史现状、居民的生产生活等长期需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相应设计规范,作出合理整体的设计,而房产开发企业基于私利有时会改变规划。

  刘军称,对违反规划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处理,即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记者 秦文 文/图)(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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