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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两男子合伙购买了一片树林后,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雇人砍伐林木并售卖。近日,两男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京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8年6月,郑某和周某合伙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京山市杨集镇某村村民的一片杨树林。两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帮工砍伐该片树林并销售给屈家岭管理区某公司。经鉴定,涉案杨树林共计130株,活立木总蓄积量17.3984立方米。在接到警方电话传唤后,两人到京山市森林公安局新市派出所投案。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郑某、周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郑某、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决郑某、周某犯滥伐林木罪,各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近年来,京山市人民法院大力打击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近两年审理此类案件5件9人,严打此类犯罪,有效保护了森林资源。办案法官提醒:林木并非单纯的个人财产,我国现行《森林法》中规定林木所有权和采伐权相分离。根据法律规定,林木所有权人要砍伐树木,应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采伐。(通讯员范雪莱)(来源:荆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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