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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旭冉公司原董事长涉嫌非法吸收资金5.9亿元 一审被判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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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4 20:3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湖北旭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冉公司”)相关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有了新进展,该公司5人受到一审法院相应判决,其中主犯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1万元。

  旭冉公司原董事长涉嫌非法吸收资金5.9亿元

  涉案主犯为徐某,今年53岁,本地人,系旭冉公司原董事长。

  2015年11月15日,徐某涉嫌一起诈骗16万元的案件在城区深圳大道被警方抓获,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9日至7月27日,徐某及其公司的王某、徐乙、曾某、张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交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事实。徐某于2016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今年3月22日东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徐某独资注册成立了市旭冉运输有限公司、市旭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下设沙洋、钟祥、京山三个分公司)、市旭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市旭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徐某与他人合资注册成立了4家公司,收购了沙洋一家公司。2012年,徐某在上述各公司内部组织成立了湖北旭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尚未注册)进行统一管理,由其本人担任董事长。 2014年任命被告人王某为旭冉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被告人曾某、徐乙为副总经理,被告人张某为顾问。

  自2005年起,被告人徐某以上述各公司购置车辆、项目建设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公司不同层次的会议,最初从公司内部员工以借条、借款协议、借款合同的形式开始吸收集资;并授意被告人王某、徐乙、曾某、张某及公司员工对外集资为公司解决资金困难,逐步采取公司员工介绍各自亲戚、朋友、熟人,熟人再介绍熟人的口口相传的方式为公众熟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2014年6月,徐某在旭冉公司内部成立融资中心,由王某分管,张某任负责人兼会计,对非法吸收资金业务集中管理。截至2014年12月,徐某共向538名个人非法吸收资金5.9亿元。吸收的资金按照徐某的安排用于支付集资人本息4.5亿元,以资产抵偿本息4000余万元,用于旭冉各公司投资1.3亿元,余额616万余元部分被其挥霍、部分无法说明去向,给集资人造成经济损失1.4亿元。

  被告人王某、徐乙、曾某、张某按照徐某的安排,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介绍他人集资,办理集资手续,参与所管理的公司非法吸收资金。

  此外,东宝区人民法院还查明,2014年12月23日、2015年1月9日,徐某以帮人找工作要疏通关系为由先后骗取他人总计16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徐某为此案被抓后退还了钱。

  一审法院判决主犯构成两罪判刑8年

  东宝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徐乙、曾某、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徐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徐乙、曾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1万元。此外,一审法院对王某、徐乙、曾某、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相应判决。(记者 王清华)(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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