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虽然醉驾早已入刑,但不少市民认为醉驾顶多被判缓刑,这一想法大错特错。近日,一男子因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这一案例再次提醒司机朋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涉案男子为张某,今年40岁,东宝人。
2018年1月10日晚10时许,张某驾驶轿车沿城区长宁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金鼎宾馆门前路段时,与前方等待红绿灯的一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处理事故时对张某进行酒精测试、抽血送检。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张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5.1mg/100ml(属醉驾)。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宝大队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旦被认定为醉驾面临被追究危险驾驶罪。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张某于今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今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今年3月13日,东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东宝区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相关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面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未提出辩解意见。
此外,东宝区人民法院委托东宝区社区矫正工作局对被告人张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显示被告人张某在2011年、2012年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予以行政拘留,有不良恶习且未悔改,建议对张某不宜适用社区矫正刑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记者王清华)(来源:荆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