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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底,不少外出务工人员向记者咨询,他们在外地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老家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否重复?应如何办理转移接续?
记者从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了解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或者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6个月内,可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据养老保险科相关负责人介绍,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记者张文 通讯员曹力 王方)(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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