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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打架还是抢劫 两个要件锁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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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1 00: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近日,一审法院宣判一被告人犯抢劫罪后,被告人提起上诉,认为自己受邀打架,没有参与抢劫当事人,也未分取当事人财物,不构成抢劫罪。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两个关键要件,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被告人犯抢劫罪被判3年半

  涉案人为王某,今年23岁,荆城人。王某与张某、李某(女)等人是朋友,李某通过快手视频认识了一名姓范的男网友。

  2017年6月9日下午,王某与张某等人预谋从李某网上认识的范师傅身上搞点钱花。

  当晚9时许,李某通过微信与范师傅相约在城区金龙泉大道见面,王某与张某等人冲上前将范师傅围住。

  王某殴打范师傅,并将范师傅强行带至附近一楼道,王某、张某等人以范师傅撩拨了他们中一人的女朋友为由,在楼道内对范师傅进行殴打。

  其间,王某与张某采取强行搜身的方式将范师傅身上155元现金和一部手机抢走。张某还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将范师傅手机微信钱包里的263元转至自己的微信钱包。随后,其他同伙对范师傅实施殴打后逃离现场。

  经东宝区物价局鉴定,范师傅被抢手机市场价格为1133元。

  案发后警方介入,涉案人陆续归案,当事人被抢手机被追回。

  此案进入诉讼程序后,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经预谋,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王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宣判后,王某提起上诉,认为其仅受张某邀约参与打架,没有参与抢劫当事人,也未分取当事人财物,不构成抢劫罪。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法院相同。

  关于王某提出“其仅受张某邀约参与打架,没有参与抢劫当事人,也未分取当事人财物,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张某等涉案人的供述均证实,张某因无钱付房费,与王某等人预谋抢劫范师傅。在抢劫过程中,王某殴打范师傅,并伙同张某搜走范师傅身上155元现金和手机。

  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亦交代了他与张某等人预谋抢劫范师傅,在抢劫过程中殴打范师傅的事实。

  上述供述能够与当事人范师傅的陈述以及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充分证实了王某与张某等人经预谋,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的事实。

  王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故上诉人王某提出的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伙同他人经预谋、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故意非法占有与采用暴力是抢劫罪构成要件

  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分析认为,之所以王某被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为抢劫罪,是因为王某的涉案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抢劫罪的客观要件: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当事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着特点。

  客观要件中的“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当事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当事人的反抗即可。

  抢劫罪的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该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王某与人预谋、采用殴打的暴力手段劫财,构成抢劫罪主观和客观要件,法院判处王某犯抢劫罪也就顺理成章。(记者 王清华)(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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