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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全市境内禁猎野生鸟类 东宝法院宣判两起非法狩猎案,警示广大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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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5 13:2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两起非法狩猎犯罪案件,两名非法狩猎者因触犯刑法,分别被判刑6个月,缓刑1年。这两起案件再次警醒广大市民爱护鸟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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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放:两人非法捕鸟被判刑

  2017年12月21日,我市爱鸟人士前往漳河新区漳河镇苏院村5组烂泥冲观鸟时,发现“幺堰”堰塘处有人结网捕鸟,网上猎捕了两只野生鸟类,该爱鸟人士将两只野生鸟类解救并放生。

  爱鸟人士的这一解救行动引起了森林公安重视,警方采取行动,拆掉了捕鸟网,还揪出非法张网捕鸟的人。侦查终结后,警方移送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前不久,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被告人刘某为了牟取利益,在网上以80元的价格购买6张捕鸟网,到漳河镇苏院村5组烂泥冲“幺堰”堰塘禁猎区,用竹竿张网,把“幺堰”四周围住。捕鸟网布置好后,刘某两次晚上携带诱鸟器到现场播放鸟叫声诱惑鸟上网,由于附近农户的狗叫影响捕鸟的效果,未捕到鸟类,后因其本人有事外出及天气原因未到捕鸟现场查看。

  2017年12月21日,爱鸟人士到苏院村5组烂泥冲观鸟,发现“幺堰”的捕鸟网上有两只野生鸟类,将鸟解救放生。经鉴定,两只鸟类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责。

  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此外,东宝区人民法院还审判了另一起非法狩猎案,一村民在漳河镇苏院村5组张网捕鸟,导致5只野生鸟类死亡(分别为1只潜鸟、1只冠鱼狗和3只八哥,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该狩猎者因非法狩猎被判刑6个月,缓刑1年。

  部门通告:全市境内禁猎野生鸟类


  2014年,市林业局发布野生动物禁猎期(区)通告:

  禁猎期: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禁猎期满后,再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

  禁猎区:全市境内禁猎野生鸟类及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各级自然保护区(小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风景名胜区、城镇、工矿区禁猎其他野生动物。

  禁猎工具:军用武器、汽枪、土枪、地枪、排铳、毒药、***、炸药、电网、滚钩、地弓、铁夹、猎套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为违禁猎捕工具。

  禁猎方式: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设置陷阱、 设置迷魂阵、挖洞、张网捕鸟、捣巢等方式猎捕野生动物。

  禁猎期间,因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驯养繁殖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凡未经批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41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非法狩猎情节严重追究刑责


  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分析认为,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刘军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 法释〔2000〕37号)第6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由此看来,上述两起案例中,两名非法狩猎者不仅违反了市林业部门通告规定,还达到追究刑责所符合的“情节严重”情节,以至获刑。

  刘军指出,大家千万别把缓刑不当回事,缓刑期人员不仅在自己人生生涯中留下不光彩的一笔,若在缓刑期限再触犯法律,将面临撤销缓刑,送进监狱。(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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