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张某某酒后驾车翻车,致幼子死亡。今日,从湖北省检察院获悉,京山县检察院检察官前往该县钱场镇桥河村对张某某交通肇事案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通过法治教育和法治宣传相结合的形式,让群众懂法、守法。
今年4月12日下午3时许,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轿车载母亲杨某某、儿子张乐某至京山县钱场镇刘岭村路段时,车辆向右驶出道路,侧翻在路边田地里,导致车辆受损,三人受伤,两岁半的儿子张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京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54.6mg/100ml。但考虑到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也是本案直接受害人,具有坦白情节,京山县检察院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近日,京山县检察院检察官前往钱场镇桥河村,对张某某交通肇事案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钱场镇人大代表、镇ZF、镇交警中队、桥河村村委会等单位负责人,以及该镇机动车驾驶员共60余人参加了公开宣告会。
检察官当场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充分说明不起诉理由,并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进行训诫、教育。随后京山县检察院与桥河村村委会、被不起诉人签订了《训诫帮教书》,旨在教育被不起诉人深刻反省、认罪悔罪,主动虚心接受帮教。
京山县检察院通过此次不起诉公开宣告进乡村,以接地气、便民化的检务公开方式,增强了群众的守法意识,彰显了法律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