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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后不思悔改又在村里开设赌场,用车或船接送参赌人员,通过抽头、放码获利。近日,经东宝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李某,荆门人,1975年出生,初中文化。2008年,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出狱后,李某来到一农牧放养公司工作,因待遇不高,他琢磨着开设赌场挣钱。从2013年3月起,李某先后在东宝区栗溪镇某村自家老屋内、石桥驿镇某村丁某房屋内、钟祥双河镇某村刘某房屋内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推扳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安排罗某负责保管赌博资金、向参赌人员放码、记账、收账、接送参赌人员等。
截止到2013年7月底,李某开设赌场共计20次,每次参赌人员20余人,累计赌博资金400余万元,抽头获利170万元。罗某受李某安排,先后12次参与李某组织的赌博活动,每场以得“奖金”形式获利500元,李某另付给罗某报酬2万元。
2017年,因被人举报,李某组织他人赌博案才东窗事发。当年7月、8月,李某、罗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罗某退缴非法获利2.6万元。之后,李某、罗某被提起公诉。
近日,该案在东宝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罗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因主动投案、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罗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记者胡娟娟 通讯员杜鹃 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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