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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父债子还”“母债子还”天经地义? 检察官: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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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3 18:4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在传统观念里,“父债子还”或者“母债子还”似乎天经地义。在实际生活中,也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母还债。但在现代法治社会下,“父债子还”或者“母债子还”,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近期,我市3名男子因认定“母债子要还”引发刑事案件而走上被告席,最终锒铛入狱。

  认定“母债子还” 三人要债将人打伤

  2013年,女子杨某以做生意为由向万某借款4万元,借款到期后一直未归还。而在此之前,万某曾向吴某借款5万元,于是万某同吴某商量,将杨某所欠4万元债务转让给吴某。然而此时杨某失去了联系,在寻找她的过程中,吴某、万某发现,杨某欠债较多,很多债权人在追债。

  一个偶然的机会,吴某、万某打听到杨某的儿子彭某在荆门一家医院当医生,二人认为“母债子还”天经地义,决定找彭某索要其母杨某欠下的4万元债务。2016年3月24日晚上,吴某安排黄某来到彭某工作的医院,逼迫彭某替其母杨某还钱,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彭某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要求双方依法解决债务纠纷。

  黄某将此事向吴某汇报后,吴某于次日凌晨邀约万某一起来到彭某办公室。吴某、万某、黄某要求彭某还钱,遭到彭某拒绝,双方发生冲突。吴某3人动手殴打彭某,并采取拖、抬等方式强行将彭某从二楼医生办公室带至一楼大厅,致使彭某腰背部受伤,左侧两根肋骨骨折。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吴某、黄某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万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赔偿了彭某的经济损失。彭某对三人表示谅解。

  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人被判有期徒刑

  该案移送东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认为吴某、万某、黄某在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后,又在医院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遂以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为妥善化解矛盾,检察官专门向吴某、万某、黄某三人解释了“母债子还”并非天经地义,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相关规定,彭某不是其母亲借款4万元的受益者,也没有继承其母亲的财产,更没有表示自愿替其母亲还债的意愿,所以彭某并没有偿还4万元债务的法定义务。三人听了检察官的解释后,均表达了悔意,表示自愿接受法律的惩处。

  最终,吴某、万某、黄某被东宝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10个月至11个月的有期徒刑。(记者 胡娟娟 通讯员 熊振威)

  新闻链接 哪些情况下父债须子还

  检察官提醒,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经济债务纠纷较多,人们在解决纠纷时,切不可采取非法手段,否则将付出高额的违法成本。

  既然“父债子还”“母债子还”并非天经地义,那么哪些情况下,子女没有替父母偿还债务的义务?哪些情况下,子女又有替父母偿还债务的义务?

  一、父母生前经营活动所欠债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经营活动所欠债务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父母生前由于个人经营所欠债。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应负责偿还父母的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放弃继承的,则不负偿还责任。

  (2)父母生前为家庭经营所欠债。因为该经营的盈、亏为家庭成员共有,相互间互负连带责任,父母生前因此所欠债务逝世后,其子女有责任在家庭财产范围内来偿还。

  二、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难所欠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规定,如果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因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因维持正常生活、医治疾病等而向他人所借债务,父母死亡后这些债务无论有无遗产,一律由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分担偿还。

  三、父母生前因违法活动所欠债务

  父母生前因赌博所欠之债或者从事其他违法活动所欠之债,因不受法律保护,子女可以不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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