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钟祥市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鲁某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期间,鲁某利用职务之便,分五次挪用公司资金共计1874万余元在武汉不同地方购买房产。2008年10月,鲁某挪用580万元在武汉经济开发区金色港湾购买一栋别墅,供其及情人居住。之后,鲁某又以情人及儿子名义在武汉不同地方购买12套房屋。其中,2011年1月,鲁某安排公司出纳周某将银行贷款资金中329.0912万元汇入其个人银行账户,为情人及儿子在武汉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购买6套房屋。
2014年4月,该公司在银行的贷款到期,急需资金偿还银行贷款,鲁某遂动员公司员工集资,承诺给付高额利息作为回报,并通过公司员工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宣传,吸收公众存款。经司法鉴定,从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鲁某所在公司先后向32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160.70万元,退付资金81.45万元,剩余资金余额1079.25万元,合计支付资金利息204.5131万元。
法院认为,鲁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共计1874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公司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1160.70万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日前,钟祥法院以鲁某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责令鲁某对挪用的1874.5325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未偿还的874.7369万元予以退赔。关于涉案资产的处置,由政府相关部门成立的专案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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