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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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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7 13: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24日,市房管局接到省住建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审判案例的函》,重申要进一步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在该《函》中,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进度款属用于支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专款,债权人申请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执行该部分存款的,法院不予支持。”的审判案例,并指出了裁判要旨、总结了裁判要点。

  强调,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由于开发商预售的商品房属于期房,对于购房者而言,具有比较大的风险。因此,2013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其中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中规定,“各地区要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应该专款专用,即“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据悉,2013年3月我市出台《荆门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同年4月开始实行预售资金监管,2016年10月启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实现了对预售资金的实时管理,仅2017年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80个,审批拨付资金39.7亿元,实行点对点直接拨付到施工方账户,确保了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通讯员袁凯 彭媛 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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