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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期弄脏了衣服,提前15分钟下班回家换衣服,岂料回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这可以认定为工伤吗?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工伤认定的行政案件。
王女士(1972年出生)于1993年12月在我市某学校参加工作,事发前,她在该单位收发室从事收发工作。2016年9月1日上午,王女士因处于生理期弄脏了衣服,在未请假的情况下于11时15分许提前下班回家。11时30分许,王女士骑自行车行至城区月亮湖路东城国际酒店附近时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女士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女士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6年11月18日出院。
2016年11月22日,王女士所在单位因此事故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查明,王女士工作的单位上下班时间为:8时—11时30分,14时30分—17时30分。
2017年1月10日,结果出来,相关部门认为王女士未履行请假手续提前离开工作单位属私自外出,且不属于上下班合理时间范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王女士不服,诉至掇刀区人民法院。
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因处于生理期将衣服弄脏而提前15分钟下班回家换衣服,本就属于法律规定的“因日常生活所需而从事的活动”,且其提前的时间较为短暂,即使她未履行请假手续也仅仅是违反了单位内部的纪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内部纪律规定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进行处分或者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剥夺其享受工伤保障待遇的权利。王女士未履行请假手续即提前15分钟下班回家的行为属于在合理时间内的下班途中,其所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相关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记者胡娟娟 实习生周思雨 通讯员罗肖)
相关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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