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服务经济发展的大局意识,充分发挥经侦部门“打击、服务、参谋、预防”职能作用,现推出公安经侦部门服务企业十项措施:
一、建立完备警企联系机制
在全市经侦支(大)队设立企业服务中心,开通联系热线(支队热线电话为8882156),组建服务企业微信群,24小时受理咨询和报警。
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
每月组织本地税务、工商等执法部门以及银保监、人行等管理部门针对行业经济风险组织开展会商,研究企业规避风险的对策。
三、主动开展上门送服务
深入企业开展法制宣传,进行预警防范,防止企业发生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对发案企业进行专访,帮助其完善机制堵塞漏洞。
四、积极主动为企业维权
对本地企业知名商标、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在外地受到刑事侵害的,积极主动了解情况提供帮助,并派人协调外地公安机关及时办理。
五、高效协助涉企信息查询和审查
在本地政府招商引资、重点企业招聘时,政府部门和企业向经侦部门提出身份审查请求的,各地经侦大队负责本辖区查询服务,市局支队支持、协助。
六、对涉企经济犯罪案件及时受理
全市经侦部门接受企业报警后立即开展立案审查,除重大、疑难、复杂线索外,必须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做好解释,引导其他诉讼。
七、对涉企经济犯罪案件快侦快结
对涉及企业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后组织专班迅速开展侦办,30日内查清基本犯罪事实,穷尽手段追缴赃款赃物,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八、严把企业犯罪立案审查关
对本地企业及其高管人员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被控告涉嫌经济犯罪的,严把立案审查关,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一般不以违法犯罪对待,不予立案。
九、落实企业犯罪案件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及高管人员,在不影响侦查工作前提下,一般不采用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犯罪,依法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建议人民检察院从宽处理。
十、对企业犯罪案件慎重使用侦查措施
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确需采取措施的,要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允许企业继续合理使用厂房、设备等生产资料,最大限度地减少办案对企业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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