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将应缴的社保费折现给个人行不?
提醒:不可行!一旦发生事故,双方权益均得不到保障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将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折现支付给劳动者,这种做法行不行?东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日前处理的一起案例给市民提了醒,此种做法不可行,一旦发生事故,双方权益均得不到保障。
吴某于2017年1月受聘为某电力公司职工,从事皮带运行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吴某工资标准为2100元/月。劳动合同中约定,由于吴某所聘岗位流动性强,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将每月应缴的社保费用折现为300元,由吴某自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吴某自入职后一直工作至2017年8月,工作期间公司按时发放工资,未为吴某缴纳社保。后吴某与公司因纠纷解除了劳动关系,要求公司补缴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称双方在合同中已有约定,将社保费用折现支付给吴某,由吴某承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没有理由再要求公司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吴某后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个人,都应依法缴纳。公司与吴某在劳动合同中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折现支付给个人、公司不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与法律规定相悖,应为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故电力公司应依法为吴某补缴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表面上看,社保折现的方式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似乎都没坏处,劳动者的工资得到增加,用人单位也少承担一些社保费用,但从劳动者角度来说,社会保险制度的设立,本是为了劳动者在退休、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相应社会保障。用人单位用支付现金的形式让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减少了单位成本的支出,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此外,让劳动者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只能缴纳养老、医疗两项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个人无法办理,一旦发生事故,用人单位同样推卸不了应该承担的责任,得不偿失。(记者张文 通讯员黄毅 邱莉莎)
法律条文链接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