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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网传8种情况真的可拒交物业费吗?市房管局:不完全适用于荆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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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1 13: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业主可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业主可拒交物业费……”4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新《物业管理条例》后,国内不少网媒据此推送了“8种情形业主可拒交物业服务费”的延伸解读,引起了广泛转发。昨日,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对此作出回应:网传8种业主可拒交物业费的说法,并不完全适用于荆门,请业主不要偏信。

  根据4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主要删除了《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相关规定,将资质管理调整为信用管理。网上热传的8种可拒交物业费的情况,并没有出现在修改后的条例中。

  “网传的8种可拒交物业费的说法,实际上并不是针对新《物业管理条例》的解读,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本次条例修改部分与物业服务收费无关;第二,网上某些拒交物业费的说法与现实施的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相符。”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负责人表示,就荆门本地而言,网传的8种情况中,只有少数几条适用。

  据介绍,除了“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服务费是由开发商交纳。”这三种情况与荆门实际情况基本相符外,其他5种说法均不严谨、不准确。

  那么,业主在遇到其余5种类似情况时,该如何处理呢?在此,该负责人做了详细的分析——

  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交纳这段时间的物业服务费吗?

  此处“收楼”可看做交房或交付。所谓交付,是指开发企业将验收合格的房屋,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内,以电话、信函或是媒体公告等方式告知业主,应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相关交付手续。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办理了相关手续或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交付手续的,都视为房屋已交付,业主就要承担物业服务费。

  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业主是否可拒交物业费?


  不能。因为物业服务合同分两类,一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作为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与业主签订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与业主进行约定的;二是物业服务合同(即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的正式物业服务合同),这个合同是由业主委员会征求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后与物业公司签署的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并不是说业主没有签物业服务合同,就可以拒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要求交纳的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业主是否可拒交?

  这种说法不准确。因为上述能源费用不属于物业费,其应纳入供应单位的供应成本,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规定,业主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供应单位缴纳费用即可。

  业主觉得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拒交物业费吗?

  不能。因为业主履行交费义务与向物业服务企业追究服务质量过差的违约责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因觉得物业服务质量差而拒交费用。但业主可以收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过差的相关证据后采用司法途径解决。或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情况,由业主委员会出面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处理。

  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吗?

  不能,荆门没有此项规定。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而正式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由业主大会决定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再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标准和收费价格,该价格是不需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记者李晓雪 通讯员赵伟)

  相关链接

  我省出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近日,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联合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省所有物业服务收费将被纳入监督管理,以有效化解物业服务收费难题,为百姓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和工作环境。该《办法》于4月1日起施行。

  物业不能随意调整收费标准


  4月起,我省物业服务收费将有统一规范。即,住宅前期物业(开发商房屋交付业主之日至小区业主大会成立)的收费按政府规定标准执行。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物业公司不能单方面调整收费标准,必须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须经多数业主同意。

  为避免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办法》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费,由业主承担;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的比例,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确定。

  业主交了物业费,钱用到哪了,也要明明白白。《办法》规定,物业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计费。物业公司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常态化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业主监督。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每半年,必须公示一次物业费收入与使用支出情况,并适时审计。

  有车库的业主不必再缴停车费

  《办法》规定,小区内占用公共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可收取停车费,但不得另行收取泊车服务费。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收费的管理、使用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开发商、物业公司不得变相销售。

  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车位不得收取停车费。开发商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不得高价租售或与商品住房捆绑租售车库(位)。

  哪些车进小区可以免缴停车费?《办法》列了清单——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为业主提供搬家(配送货物)服务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及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等。

  物业不得收取装修管理费

  针对房屋装修收费问题,《办法》要求,物业公司不得随意收取房屋装修保证金,要先出台管理办法对保证金标准、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事项进行具体规定。管理办法可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制定,也可由业主大会制定;房屋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可委托物业公司有偿清运,但装修管理费、电梯运料费等,一律不得收取;对为业主提供装修、安装、维修等临时性服务的外来人员、车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小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人员出入证(卡)不少于3张,车辆识别卡每车一张。业主因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按公示标准收取制作成本费。

  不得以停水、停电催缴物业费

  催促业主及时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得以停水、停电相要挟。

  《办法》规定,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未按约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公司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省物价局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公司代收水、电、气、暖等费用或提供无偿服务。物业公司接受委托代收的项目,不得向业主再收手续费。实施自行管理的住宅物业和写字楼、办公楼、工业园区、商业区、宾馆饭店、学校校区等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据《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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