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
“直到现在,我都无法理解,自己合法购买的房子,还到市房管局网签备案过,怎么却被别人装修入住了。”昨天,唐小姐回忆当时带人看房的情景时,情绪有些激动。
图为:唐女士购房合同备案证明
原来唐女士于2014年3月24日向荆门市第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位于荆门市团林铺镇207国道东侧紫薇苑小区一套商品房(座落2#楼栋2单元705室),并于2014年3月31日在荆门市房管局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因工作关系,唐女士2017年7月才回荆门准备请装修公司看房施工,不料该商品房门锁打不开,后来请专业开锁师傅才强制打开。打开门的一瞬间着实把唐女士吓了一跳,自己买的明明是毛坯房,现在分明经过装修,只是一地的浮沉,显然没有人居住,这到底是咋回事?唐女士一头雾水,只好请师傅修好门锁并锁好,且在门边墙上显眼的地方留下了自己的电话号码,希望实施装修一方见到后能主动联系自己,解开这个谜团。
图为:另一入住方与开发商私人签订的购房协议
2017年年底,唐女士突然接到一个自称是该商品房房主的陌生人打来电话,并指责唐女士非法进入了“他家”应承担责任!自己合法购买的房屋无缘无故被别人占去不说还遭到指责,唐女士当然无法接受,多方解释无果后要求对方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团林派出所值班民警在了解情况后指出唐女士商品房购房合同经过房管局网签备案,手续完备、合理合法,并建议双方走司法程序由法院来界定该房产的所有权。唐女士表示会尽快走司法途径以收回自己的合法财产。
调查小区内不少房产存在“一女多嫁”的现象
最近,陆续接到多例因开发商一房多卖引发纠纷的事件爆料,团林紫薇苑开发商“一女嫁二夫”现象尤其严重。
经过走访调查,除唐女士所购商品房以外,该小区2#楼栋2单元104室、2#楼栋2单元204室、2#楼栋2单元305室、2#楼栋2单元804室、2#楼栋2单元805室、2#楼栋2单元905室等多处房产都被开发商如法炮制地一房多卖,有的持有市房管局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的仅持有与开发商个人签订的购房协议,有的还持有二房公司盖章的同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真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至于如何分辨真假李逵,还有待于法庭调查之后依法裁决。
为解决纠纷,切实有效地遏制这种楼市怪象,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上述房产争议当事人曾通过媒体将情况第一时间反映到团林镇人民政府,希望得到政府的支持和重视,但至今未能妥善解决。
说法律师:开发商一房多卖,涉嫌诈骗
针对此类纠纷,特咨询了某房产争议专业律师,并得到以下回复:在审理一房数卖案件纠纷时,如果数份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该律师分析:“针对唐女士的问题,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确认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因为对方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但未经过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甚至没有经过开发商盖章,所以该合同尚未成立生效。而唐小姐与开发商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过房管局网签备案,受法律保护,可向法院申请要求确认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那么,支付了购房款又未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其他人的利益该如何保护?
律师答复,开发商“一房多卖”本身就属于违约行为,这些人的损失,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开发商“一房多卖”行为,是典型的违约行为,涉案房屋的买主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来源:大楚网 通讯员:腾鑫
简直离奇 房子都可以再次买卖 首次购买后,难道不需要备案吗? 那第二次是如何正规销售的呢? 到底是购买者的疏忽让开发商钻了空子 还是另有隐情?
坐等结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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