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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四男子为索高利贷多次非法拘禁他人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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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5 11:4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荆门四男子多次以非法拘禁他人的方式索要高利贷,最终均锒铛入狱。近日,经荆门市掇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掇刀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蔺某等4人4个月至9个月不等的刑罚。

  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蔺某安排全某、余某将与其有高利贷债务纠纷的罗某控制在一酒店里限制人身自由,罗某在被拘禁期间偶尔外出办事时蔺某安排人跟随,办完事后再将罗某带回酒店。2016年8月,蔺某安排人将与其有高利贷债务纠纷的杨某海控制在一酒店月5天时间,期间,杨某海遭到看管人员的脚踢和强迫下跪。2017年2月至4月,蔺某安排全某、杨某将与其有高利贷债务纠纷的冯某控制在一酒店房间里限制人身自由。经荆门市掇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掇刀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蔺某有期徒刑9个月,各判处全某、余某拘役5个月,判处杨某拘役4个月。

  办案检察官认为,蔺某等4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蔺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全某、余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蔺某多次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侮辱情节,可以从重处罚。

  检察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行为人为索要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触犯刑法,将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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