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掇刀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被环保局责令停产期间,仍生产并违规操作引发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1万余元。近日,因危险物品肇事罪,厂长、安全员、操作工等相关人员5人领刑受罚。
去年上半年,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某项指标不达标被掇刀环保局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该公司不仅没整改到位,还违规生产。2017年3月17日16时许,在停产期间,邱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意继续生产。当日,邓某在操作该公司一车间乙螨唑生产线时操作不当,导致甲醇混合液溢出;同时,胡某在未向黄某开单办理动火证的情况下,在一车间厂房外南侧尾气回收装置处违章实施焊接作业,产生焊渣遇到溢出的甲醇混合液引发火灾。火灾造成公司直接财物经济损失151万余元。张某、黄某分别作为该公司厂长、安全员未起到监管责任。案发后,5名被告人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5名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之后,5名被告人被提起公诉。
近日,掇刀法院审理认为,邱某、黄某、张某、胡某、邓某违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鉴于5名被告人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邱某、黄某、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判处胡某、邓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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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记者 胡娟娟 通讯员 吴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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