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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不少读者向媒体反映,称我市已经出台《关于规范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业主已经缴纳物业费的,不再缴纳停车库(位)停车物业服务费,但很多小区仍存在收费问题。昨日,记者就此事专门走访了市房管局等相关负责人。
读者反映的问题集中在已经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再缴纳停车位物业服务费,以及车库(位)物业服务费标准与规定的标准不一致等。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已经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再缴纳停车位物业服务费,是指为明确缴费标准,避免业主重复缴费引起的矛盾纠纷,才规定业主拥有的独立式所有权车库(位)和所购房屋已经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将独立式所有权车库(位)面积计入业主所购房屋面积,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再另行缴纳停车库(位)物业服务费。不能理解为业主已缴纳所购房屋(不含车库位)物业服务费的,不再缴纳停车位物业服务费。而独立所有权车库(位),是指业主通过购买方式取得规划许可范围内的独立式车库(位),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取得独立式车库(位)的所有权,即为拥有独立所有权车库(位)。
对于车库(位)物业服务费标准与规定的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则是根据《通知》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的车库(位)物业服务费采取政府指导价管理,在《通知》下发前已经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地下车库停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仍按原合同执行。合同到期后,其原收费标准高于《通知》标准的,应按《通知》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收取地下车库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低于《通知》规定标准需要调价的,报市物价局和市房管局审核批准后执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地下车库停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方案报业主大会表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和收费标准。(记者 郑波 通讯员 林旷)(来源:荆门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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