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6日上午,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荆门市交警支队机动大队于8月10日和19日查获的两名“醉驾”司机陈某和张某进行庭审,以危险驾驶罪追究陈某和张某刑事责任,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随后,陈某和张某被送往看守所执行刑罚。
2017年8月10日19点50分,陈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HGT161的小型汽车行至巡警支队门前路段时被交警机动大队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结果为110.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同月19日19点20分,在同一地点张某驾驶号牌为鄂HE6377小型汽车也被机动大队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结果为82.6mg/100ml,同样也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两名驾驶人的行为因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东宝人民法院审判后,机动大队民警将二人送往看守所执行拘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