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补充协议拖欠5万元租金 法院判决按原合同价格支付20万元 老板欠“小钱”变成亏“大钱”
一建筑老板租赁钢管等物件后长期未还,之后双方协商租金等费用5万元包干,结果建筑老板仍未按期支付,出租方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建筑老板按原来的租赁合同约定给付租金20余万元,赔偿经济损失2万余元。
2011年1月16日,掇刀某建筑设备租赁站林老板租给唐某一批钢管、扣件及龙门吊,唐某用于其承建的工地,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了租金及租赁物损坏、丢失的赔偿单价。到2011年底,唐某的工地停工,但余下的钢管等租赁物并未拆除归还林老板,租金也未完全支付。
2013年8月7日,林老板来拆走了龙门吊。经双方共同协商,2016年8月22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租金5万元包干,于2016年9月10日之前全部付清,钢管、扣件自协议签订即日起7日内归还,如若唐某未能按期执行,将继续履行原合同。
之后,唐某拖来了大部分钢管、扣件归还,其中1000余米钢管因为锈损太严重,林老板拒绝接收,另外还差800多个扣件。至于5万元包干租金,唐某则分文未付。
无奈之下,2017年7月,林老板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唐某按原来的租赁合同约定给付租金20余万元,赔偿经济损失2万余元。
掇刀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既已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履行期限,唐某就应按期履行,而其未按期支付租金,双方又约定了未按期履行的按原合同规定继续履行,那么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截至目前的租期来计算,唐某确实应付租金20余万元、赔偿缺损租赁物的损失2万余元。故支持了林老板的诉讼请求。
判决下来后,唐某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判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胡娟娟 通讯员熊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