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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在逃嫌犯再作案 假冒副县长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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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4 17:5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在逃嫌犯再作案 假冒副县长诈骗,汤某某被判刑并处3万元罚金

  假冒副县长去诈骗,最终难逃法律制裁。日前,京山县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汤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2年6月,汤某某(现年47岁,仙桃人)与他人在京山县新市镇伪造单据,骗取某公司近10万元后潜逃外地。2013年4月初,没有经济来源的汤某某与向某某、方某某(均另案处理)共谋以复制他人电话卡的方式实施短信诈骗,三人分别负责办理虚假身份证、银行卡和银行取款。汤某某从网上获取了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常务副县长杨某某的身份信息和手机号码后,另外联系了汤某甲(另案处理),四人分工合作。方某某通过他人办理了一张户名为杨某某的农行银行卡,汤某某通过他人办理了一张杨某某身份信息的假身份证,汤某甲提供了自己的照片。

  4月13日,汤某甲持假身份证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移动营业厅将副县长杨某某的手机卡办理挂失补办,方某某则从网上获取该手机的通讯录后,用补办的手机卡编辑诈骗短信发送给与该手机号码联系频繁的30个人,要求收到信息的人将3万元汇至上述办理的农行卡上。当日19时许,收到诈骗短信的陈某某安排他人依短信要求将3万元汇至上述农行卡上。次日,汤某甲在仙桃市分两次将上述赃款取出分赃,汤某某获得赃款4000余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庭审中,办案检察官认为汤某某在明知道自己被京山县公安机关挂在网上追逃的消息后,不仅没有主动投案,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反而再次与他人共谋诈骗他人钱财,且在实施诈骗行为过程中出谋划策,起主要作用,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汤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协助同案犯罪嫌疑人退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记者 李凯 通讯员 韩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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