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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是对驾驶员一种保护也是对他人安全的一种负责。
2017年11月13日10时左右,荆门大队民警在荆门北收费站例行检查车辆,发现一辆车号为鄂E5Q420银灰色的面包车停在收费站广场迟迟不愿出站。待民警上前检查,驾驶员和副驾驶竟然在换位置,民警顿时感到蹊跷。
据了解李某以为高速没有人查车,加上自己正在学车,从枝江上站后抱着侥幸的心里一直在开。待开到荆门北收费站看见交警在查车时候顿时傻了眼,急忙和副驾驶张某换了位置,没想到这一幕全在民警执法记录仪里面。眼看这一幕无法躲过,谎称驾驶证没带。民警要其报身份证号,通过公安网一查询,无法查到李某证件。在铁的证据面前,李某无证驾驶行为终于漏了馅。听到民警要对其进行要罚款并拘留的时候,李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非常后悔。
由于李某实施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对其处以罚500元,拘留十天的处罚,同时提醒广大的司机朋友开车一定要取得驾驶证,不要拿生命当儿戏。文明驾驶,安全第一。(通讯员 申仁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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