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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一男子在虎牙关大道上醉酒驾驶并且超速,结果追尾撞上一辆轻便摩托车,导致摩托车主死亡。
(事发现场)
上夜班途中遭遇意外
10月21日23时25分,在虎牙关大道飞扬新天城门前路段,一辆越野车与一辆轻便摩托车相撞。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摩托车被压在了越野车车底下,碎片散落一地。受伤的摩托车主刘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因抢救无效,刘某于22日死亡,殁年51岁。
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中队长褚仁静介绍,越野车司机何某(时年27岁)是我市某企业老板的专职司机,当晚他和朋友喝了酒后,由朋友送回掇刀小广场附近的家中,当时何某并没有开车。之后,他准备去找朋友玩,于是又将车开了出来。受害者刘某当晚骑车去炼厂上深夜班,不料途中遭遇意外。
肇事司机醉驾还超速
“在事发现场,民警一见到越野车司机何某,就闻到他浑身散发着酒味。”褚仁静介绍,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何某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之后,何某被送往医院抽血检测。通过检测,何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8.4mg/100ml,为醉酒驾驶。
据越野车上的行车记录仪显示,当晚23时15分许,何某驾驶越野车沿虎牙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开始车速不是很快。过了十里牌小学后,路上车很少,何某一下将车速提了起来。当行驶至飞扬新天城附近路段时,何某驾驶的越野车突然撞上了前方靠非机动车道行驶的轻便摩托车。
(事发现场)
事故发生后,湖北平安行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根据现场图片、两车相撞后主/被动滑移距离、两车受损变形情况等,对两车事发前各自行驶速度给出了鉴定意见:越野车事发时速度为95.7Km/h—99.1Km/h,摩托车事发时速度为40Km/h,而该路段限速每小时50公里,越野车属于超速行驶。
“这起交通事故主要还是因为饮酒引发的。”褚仁静分析,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反应较迟钝,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而且在酒精刺激下,驾驶员往往会过高估计自己,酒壮人胆,不知不觉就超速了,在醉驾和超速的双重因素下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肇事司机将被追刑责
10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认定:何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核算,肇事者何某要赔偿刘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其母亲)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7.4万元。
“这六七十万元需要何某自己买单,因为保险公司是不赔的。”褚仁静说。
据介绍,驾驶人醉酒、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等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属严重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按说,因此类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责任人自行承担。但交强险是从维护公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目是能让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因此,即使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具有严重过错,只要其投保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但这种赔偿属于垫付责任,保险公司履行垫付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侵权人追偿,所以最终这笔钱还是得由肇事司机何某负责。
目前,此案已移交检察院,何某除了经济赔偿外,还要被追刑责。(记者 胡娟娟)(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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