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女士致电荆门市工商局东宝分局刘彬维权工作室:她母亲11月28日在白云大道某超市买排骨,工作人员不给剁,自己动手时,不慎将食指砍伤,超市不管不问,请求维权。
刘彬维权工作室联系该超市相关经理。据他解释,因为是做特价活动,人手不够,没有提供剁排骨服务。消费者不顾营业员劝阻,强行闯入工作室自行操作,结果导致手部受伤。当时流血不止,现场部主任给她作了简单包扎处理。她住院后,超市领导两次买水果到医院看望。
工商人员指出:光看望是不够的,还应承担相应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对消费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
“既然问题出了,就要面对,积极妥善处理。”经调解,双方达成初步意见:超市和消费者责任按“三七开”,等出院后核算分担费用。
12月9日下午,受伤者陈女士,刘彬工作室把双方请来协商。双方因误工及后期检查费用发生分歧,经反复调解,双方均表示和解意愿。
12月15日下午,双方依约来到刘彬工作室签下调解协议,由超市一次性补偿陈女士住院、误工、护理、营养及检查费用4200元整。(来源:荆门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