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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人兰某帮别人抬电线杆时不慎被砸伤,索赔时遭拒。近日,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去年年初,司机王某(时年53岁)驾驶农用机动车在砖厂拖砖,因操作失误将路边的通信电杆撞断,王某决定自行更换,未通知通信电杆所有者中国移动通讯集团京山分公司,该砖厂老板周某同意用铲车协助施工。施工当天上午,兰某在该砖厂拖砖,开票付款时,因会计没有零钱,兰某遂同会计一起找到老板周某。周某此时正在现场用铲车帮忙更换通信电杆,拆卸过程中兰某与其他两位购砖司机帮忙抬电线杆下部,由于电杆中部受力不均衡,未卸至指定地点,倾斜砸中兰某小腿,导致兰某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后经法医鉴定,兰某病情构成九级伤残。事后,兰某找司机王某和砖厂老板周某索赔遭到拒绝,遂将王某、周某连同移动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京山法院审理认为,兰某在帮助王某拆卸通信电杆时受伤,王某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砖厂老板周某指示该厂铲车协助王某拆卸电杆,导致兰某受伤,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中国移动京山分公司对其所有的通信电杆具有监管义务,其监管、巡视不力,应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经核算,京山法院判决王某与砖厂共同赔偿原告兰某经济损失计24万余元,中国移动京山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记者胡娟娟 通讯员刘晶)(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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