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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两次无证+酒驾,任性司机进了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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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5 13:4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一男子无证酒驾被交警部门严惩后,

不思悔改,

于一年零五个月后继续无证酒驾

又被掇刀大队民警查获。

这下好了,

视法律如儿戏的他

被合并罚款2500元,

还被送进了拘留所。


       2017年9月22日晚,掇刀大队集中警力在虎牙关大道与培公大道交汇路口开展酒驾查处专项整治行动。20时05分许,民警利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车牌号为鄂HG23XX轿车驾驶员张某(男,45岁)进行检测,发现其酒精含量为 69mg/100ml。因张某涉嫌酒驾且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一中队指导员陈晓斌经现场核查,发现张某无驾驶证,涉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是,依法将其所驾驶的车辆暂扣至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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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天晚上,行动结束后,掇刀大队一中队指导员陈晓斌觉得张某比较面熟,怀疑其以前犯有交通违法行为被自己处理过。经查询警务综合平台得知:张某曾经于2016年4月27日因无证酒驾被掇刀大队一中队民警查获,并被大队对其两项交通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处罚,共罚款三千元。这一查果真印证了自己的怀疑。

      
       2017年10月31日上午8时许,陈晓斌依法传唤张某来到大队接受处理。在民警的询问下,张某对自己两次未取得驾驶证、饮酒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民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处以罚款二千元;对其二次酒驾处以罚款五百元并处行政拘留五日,合并处以罚款二千伍佰元并处行政拘留五日。下午15时05分,民警提请掇刀公安分局裁决后将张某送往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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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对驾驶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蜀黍提醒驾驶员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车,已属危害巨大,悍然饮酒驾驶机动车更是错上加错!掇刀交警再次提醒:将继续严格按照“快速取证、快速处理、从严处罚”的原则,加大对无证驾驶、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构建和谐、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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