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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委近日印发了《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部分失误可予以免责,以进一步营造锐意改革、宽容失误、勇于担当的良好环境。
办法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破解难题、先行先试中,经过科学民主决策程序,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缺乏经验、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或者失误的,可以免予问责。
办法还明确了五类可以从轻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分别是: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主动发现、报告、纠正,并积极配合调查的;对重大错误决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对分管范围内存在的需要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综合施策予以解决的问题,积极向领导班子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容错纠错政策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免予问责的。
据了解,关于免责的规定,旨在更好地树立“失责必问、尽责免问(责)”的导向,更好地促进干部履职尽责,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进一步营造锐意改革、宽容失误、勇于担当的良好环境,激发全省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为确保免责规定在实践中得到正确应用,办法中还提出,根据相关调查结果,对需要问责的,报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问责决定。对不需要问责或者免予问责的,由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要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记者 梁建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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