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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经营性停车场实行备案管理
未经备案开展对外经营服务最高可罚一万元
今日起,《荆门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我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经营性停车场将实行备案管理。
《办法》规定,自本月1日起,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开设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应在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对于已开办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善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由经营者书面提出备案申请,填报《荆门市中心城区经营性停车场备案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合格后,作出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决定。在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应向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违反《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停车场未经备案开展对外经营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停车场擅自停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对外经营的停车场设施缺失或者损坏影响停车管理或者安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停车信息未纳入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和停车信息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我市城管部门将定期组织对停车场经营者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记者杨涛 特约记者周虎平 通讯员金熊)
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更改用途
根据要求,停车场建成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变用途。从事经营的公共停车场确需停止使用或者依法改变用途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使用或者依法改变用途30日前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城市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共停车场备案、开放、停止使用等信息。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遵守下列规定:按照规定设置收费岗亭、停车场标志牌等设施,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划设明显的车位、停泊方向、车辆进出引导标志,进口匝机应当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环保、监控、充电等设施;保持停车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行;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和管理人员,履行停放车辆的安全管理责任;依法阻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和垃圾、渣土的车辆在停车场停放;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出具合法票据;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定。(杨涛 周虎平 金熊)
延伸阅读
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停车场地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
(三)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四)停车设施、设备清单;
(五)服务、管理、安全等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安装机械式停车设施,应当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安全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相关证书。(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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