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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的管控,东宝公安分局龙泉派出所把学校、医院纳入工作重点,严格落实对其供、用、存等各个环节的检查监督责任,查处7起购买危险化学物品未报备案件。
9月27日,所支委委员、海慧派出所教导员王永政带领社区民警深入到辖区使用危化品的一学校化学实验室、一私立医院开展暗访,实地查看了两家单位在申购、领用、记录、存放高锰酸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该学校实验室购买了9瓶高锰酸钾(每瓶500克),该医院购买了1瓶高锰酸钾(每瓶500克)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10月24日,社区民警再次深入到辖区8家医院开展暗访,发现5家私立医院分别购买了4瓶过氧化氢、2瓶乙酸溶液、1瓶双氧水、5瓶高锰酸钾、1盒高锰酸钾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查实情况后,民警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分别对7家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同时要求单位管理人员下步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严格按要求购买、使用、存放危化物品,并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相关法律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文字 龙 轩)来源:平安东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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