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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荆门多家4S店涉嫌库存不合格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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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3 16:5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根据举报,近日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掇刀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16家汽车4S店采取突查行动。

  在被检查方事先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出现在4S店配件仓库和精品仓库现场。

  执法人员一边实物检查,一边查看“4S店配件仓库电脑管理系统”。他们在省外质量检测机构协助下,迅速锁定抽检商品并实施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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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突查以汽车导航、倒车影像、行车记录仪、车膜、座垫等汽车电子商品及装饰配件为主,产品以4S店“外采件”为主,原厂件为辅。对包括宝马、奔驰在内的16家4S店抽检商品30批次。

  在对一汽丰田、长安马自达和重庆长安4S店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三无”汽车导航和行车记录仪20余件,当场依法予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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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俗地说,就是来路不明的产品,具有质量隐患和使用安全风险。”荆门市消费者委员会称,“三无”产品不是法律概念,通常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厂名称的产品。

  在宝马和雪佛兰4S店,发现部分进口配件无中文标识和说明,执法人员限期店方提交进口商品报关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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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进口商品必须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等,凡是缺少的均视为不合格产品。

  工商机关正在对相关涉案方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对不合格产品的罚则如下:

  第三十七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以行贿、受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本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所列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责令更正,可以处以所收检验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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