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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偷偷捕捞,将自己“捕”入法网。近日,一男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4月30日8时许,赵某(男,荆门人)明知漳河水库处于禁渔期,仍驾驶渔船在漳河水库琵琶洲水域使用电鱼的方式捕鱼,在捕获25.5公斤鱼后被漳河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经东宝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捕捞的25.5公斤鱼价值209元。之后,赵某被提起公诉。
近日,东宝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赵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记者 胡娟娟 通讯员 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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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类情况下要追究刑责
最高可处有期徒刑3年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该罪者,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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