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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剩的酒寄存在KTV,再次来消费时却被告知存酒已经超期,不能再取。昨日,记者从市消委获悉,经认定,城区这家KTV的做法明显侵犯了消费者肖某的合法权益,最终,肖某无条件领回寄存的27瓶啤酒。
肖某说,本月23日他出差回荆,跟朋友在城区一家KTV聚会,准备领取预存在此的27瓶啤酒饮用,却被店方告知存酒已经到期,不能消费了。
存放的酒水还会过期?肖某感到惊诧。店方人员答复,存酒时给了肖某一张取酒卡,上面写有注意事项,其中明确表示存酒超过一个月就过期。肖某认为这个所谓的“注意事项”写在背面不显眼的位置,且自己买的酒不该被别人占有,同店方交涉未果,肖某向市消委投诉。
28日,市消委约谈这家KTV的负责人,并指出:消费者掏钱买来的酒水,属于通过买卖行为购买了酒的所有权,店家无权擅自处分属于他人的物品。
市消委秘书长薛旭东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肖某作为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期满,KTV作为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归还寄存人,保管前双方事先另有约定的除外。即使这批存酒超过双方约定寄存期,KTV作为保管人也只是不再履行保管责任,而不能擅自处理酒水或占为己有。
对于KTV提供给肖某的取酒卡,薛旭东也明确表示,这张卡实际上是一份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由KTV单方面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KTV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在合同订立时应当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醒目标识,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这张卡上的“注意事项”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薛旭东说,若店家提供酒水寄存服务,可在酒水保存期临近时,电话提醒顾客处理存酒,避免纠纷。(记者 胡燕)(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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