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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服务关系成立,物业费该交 诉讼要讲时效,过时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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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9 13: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入住16年,一业主一直未交小区物业管理费,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将这名业主告上法庭。近日,东宝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业主应该交纳物业费,但物业公司主张物业费是有诉讼时效的,超过时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2001年5月,薛某在城区金虾路某小区购房并入住,但一直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2016年5月,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某物业公司(系小区建设单位指定)将薛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16年的物业费共计4540元以及2015年电费。该物业公司称,薛某入住后,以各种理由拒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还以电表损坏为由拒不交纳2015年全年电费。而薛某则认为该物业公司不是小区的开发商,没有收取物业费的资质,其擅自增加物业收费标准,属违法收费,所以才一直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和部分电费。

  据了解,该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2014年至2016年度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每年380元。

  近日,东宝法院审理认为,该物业公司为该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薛某作为业主之一,接受了相应的物业服务,应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该物业公司主张2001年至2016年的物业管理费,因主张物业管理费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的诉讼时效存在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因此该公司从起诉之日计算前两年的物业管理费未超过诉讼时效,予以支持,同时对起诉后至2016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也予以支持。超过诉讼时效的物业管理费,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该物业公司主张薛某交纳2015年度的电费,虽为薛某先行垫付了电费,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薛某2015年度的实际用电量,其主张参照2014年度的用电量计算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东宝法院判处薛某向该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1002.49元。(记者 胡娟娟 通讯员 东宣)(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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