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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作为“管家”被告上法庭,法院勒令退还
买房本就不易,孰料又遭受物业刁难;物业本应是管家,却“当家不为居民作主”,竟然加价收取水电费。最终,业主将物业告上法庭。近日,东宝法院审理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业主:小区水电收费不合理
2010年5月30日,薛某在金虾路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薛某与出卖方合同约定,该商品房移交后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出卖方指定甲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薛某遵守相关物业管理规定。
甲物业公司接管薛某所在小区的物业后,为薛某在内的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收取薛某的部分物业管理费,并按每吨水2.2元-2.8元、每度电0.65元-0.68元的标准收取了薛某2010年3月10日至2015年12月11日水电费。
据了解,2011年至2015年荆门市居民用电电费价格实施阶梯电价,共分3档(计费周期为月):第一档电量为0至180度,电价为0.57元/度;第二档电量为181至400度,电价为 0.62元/度;第三档电量为401度及以上,电价为 0.87元/度。薛某2011年至2014年的用电量分别为1471度、1550度、2921度、2629度。
2011年3月至2015年荆门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户籍人口四人以内的,每月每户用水量的第一级水量基数为20立方米,第一级水价为1.62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为0.8元/立方米,共2.42元/立方米。薛某2011年至2015年的用水量分别为72吨、71吨、68吨、64吨、68吨。
薛某认为,甲物业公司无权收取其物业管理费,并高于供水公司及供电公司的定价收取了其水电费不合法,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物业费和多收的水电费。
法院:物业收费合规,加价收水电费违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有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东宝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在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未选聘其他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甲物业公司系经建设单位选聘,为薛某所在的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至今,薛某亦接受了甲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双方已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故甲物业公司有权向薛某收取相应的物业管理费,薛某无权要求甲物业公司退还向其收取的物业管理费2660元。
对于薛某要求甲物业公司返还多收的水电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甲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水电费系代供水公司、供电公司收取,应执行供水、供电部门的价格标准,不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据此,法院判处甲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多收取的水电费共计932.91元返还原告薜革。至于甲物业公司陈述水电加价系因合理损耗及公共用水、电等原因,可另行向业主主张。(记者 胡娟娟 通讯员 东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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