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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POS机帮人非法套现或“养卡”赚取手续费,不到两年时间套现2.4亿元,获利135万元。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周某因非法经营罪获刑9年3个月,并处罚金154万元。
“收纳”37部POS机“为我所用”
上个世纪60年代出生的周某是荆门某贸易公司老板,主营汽车及零配件销售、建材销售等。因经营不善赚不到钱,周某便挂羊头卖狗肉,在自己的经营场所经营POS机,为客户提供信用卡套现、养卡、借贷等业务,并从中收取刷卡金额0.5%—0.8%的手续费。
为扩大业务和掩人耳目,周某让朋友或熟人用自己公司(企业)的名义申办POS机,POS机办下来后,直接交由周某使用。同时,周某将同学或者亲戚的信用卡借来,用于套现和养卡。对于这些提供“帮助”的朋友、同学、熟人等,周某均给予一定的好处费。
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周某用自己公司的名义以及朋友或熟人的公司名义“收纳”了37部POS机,用于经营信用卡套现养卡业务,累计为2639张信用卡提供刷卡服务,刷卡金额共计2.4亿元,收取手续费135万元。
频繁套现被发现
2015年6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荆门市中心支行反洗钱科发现荆门某贸易公司在短期内频繁发生刷卡交易,资金转入后迅速转给个人,触发了该行套现监控系统,遂将该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给市公安局。
2016年4月25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5月18日,周某被抓获。之后,周某被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构成非法经营罪
掇刀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拟交易的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3个月,并处罚金154万元。
判决下来后,周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胡娟娟 通讯员 慕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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