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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检察机关两次立案监督、一次侦查活动监督,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近日,经掇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郝某、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各并处罚金9万元;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
第一次立案监督 死鸡贩子“现行”
我院在走访畜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时发现一条案件线索:11月1日至7日,刘某某先后找绰号叫“何三”和“张四”的两名“上线”购进死因不明、未经检疫的86蛇皮袋死鸡(约1290只)后,将死鸡剥皮、分割后销售给干货店。11月8日,刘某某被荆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查获后潜逃。
当时,相关执法部门没有意识到这是一起刑事案件,但检察官分析后认为,刘某某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私自屠宰和经营死因不明的肉鸡,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死因不明的禽及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2016年11月26日,我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将刘某某列为网上逃犯。2017年2月19日,刘某某在武汉被抓获。
第二次立案监督 幕后上线“浮出水面”
刘某某到案后,仍有2名“上线”未到案,我院遂一直跟踪监督该案的后续处理情况。在公安机关查明2名“上线”身份并厘清案情后,我院又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这两名“上线”郝某某、张某某立案侦查。5月12日,依法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将郝某某、张某某批准逮捕。
第三次监督 提高司法公信力
在审查批捕郝某、张某一案的过程中,我院还发现,公安机关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违反法律程序对郝某、张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遂依法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及时整改并回复。同时,在取证方向和完善证据方面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确保了法律监督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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