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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辱骂踢伤执勤民警 沙洋一女子阻碍执行职务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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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6 13:5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8月15日,湖北沙洋警方对外通报,成功侦办一起妨害公务案。抓获暴力阻碍民警现场执法并致使出警民警及辅警不同程度受伤的犯罪嫌疑人2名,同时行政拘留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违法人员1名,有力地维护了民警的合法权益,捍卫了民警的执法权威。

  7月24日18时许,沙洋县公安局沙洋水陆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110指令,称沙洋城区某停车场有人砸车,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带领辅警赶赴现场处置。到达现场后,民警经询问发现系罗某某(男,59岁,沙洋县沙洋镇人)因修车问题与谢某某发生纠纷,罗某某持铁钎将谢某某的汽车后视镜及引擎盖砸坏,见到民警后,罗某某情绪仍然十分激动,并扬言要让谢某某见血。

  为避免事态激化,民警要求涉事双方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但罗某某找各种理由推脱且拒绝放下手中的铁钎,民警再三劝说未果后强制对罗某某进行传唤,此时罗某某及其妻子范某某(女,56岁,沙洋县沙洋镇人)强烈反抗,不断辱骂处警民警,并对民警及辅警多次进行殴打,造成民警及辅警不同程度受伤,与此同时,在现场围观的江某某(男,54岁,沙洋县沙洋镇人)借机对民警进行辱骂,阻碍民警执法。

  事发后,沙洋县公安局迅速抽调警力组成工作专班展开调查,并迅速查明了范某某、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同时对江某某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目前,范某某被执行逮捕,罗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江某某受到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警方将坚决依法打击各种暴力抗法行为,坚决支持和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责,对任何试图阻碍或暴力妨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都将依法查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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