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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祖根严重违纪案
张祖根,男,汉族,1971年7月出生,湖北荆门人,大学学历,1993年9月参加工作,199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14年4月至2017年2月在东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龙泉监管所工作,主持龙泉监管所全面工作,2016年4月起任所长;
2017年2月在东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工作,负责分局全面工作。
2009年7月3日,张祖根因违规上访,参与闹事,扰乱正常办公秩序,被东宝区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 经查,张祖根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堵口,对抗组织审查;
•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滥发津补贴,用公款旅游;
• 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
• 违反群众纪律,违反有关规定处罚群众和收取管理费;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私设“小金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索取他人财物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 其中,张祖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索取他人财物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涉嫌犯罪。
张祖根身为党员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东宝区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东宝区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张祖根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刘为虎严重违纪案
刘为虎,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湖北沙洋人,在职大学学历,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4月至2016年12月任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 经查,刘为虎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串供堵口;
• 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务便利投资获利;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 其中,刘为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涉嫌犯罪。
刘为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东宝区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东宝区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刘为虎开除党籍处分;经荆门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李培成严重违纪案
李培成,男,汉族,1965年2月出生,湖北荆门人,大学学历,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12月参加工作,2012年11月至2016年12月任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
• 经查,李培成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串供堵口;
•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违规收受礼金;
• 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务便利投资获利;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李培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涉嫌犯罪。
李培成身为党员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东宝区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区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李培成开除党籍处分;经荆门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杨国华违纪案
杨国华,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湖北荆门人,初中学历,201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9月任东宝区牌楼镇杨冲村村委会主任。
经查,杨国华违反廉洁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操大办女儿婚宴,违规收受礼金,造成不良影响。
杨国华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党的纪律,且于2015年6月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从严从重处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东宝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国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张祖根严重违纪案
张祖根,男,汉族,1971年7月出生,湖北荆门人,大学学历,1993年9月参加工作,199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14年4月至2017年2月在东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龙泉监管所工作,主持龙泉监管所全面工作,2016年4月起任所长;
2017年2月在东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工作,负责分局全面工作。
2009年7月3日,张祖根因违规上访,参与闹事,扰乱正常办公秩序,被东宝区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 经查,张祖根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堵口,对抗组织审查;
•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滥发津补贴,用公款旅游;
• 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
• 违反群众纪律,违反有关规定处罚群众和收取管理费;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私设“小金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索取他人财物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 其中,张祖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索取他人财物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涉嫌犯罪。
张祖根身为党员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东宝区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东宝区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张祖根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刘为虎严重违纪案
刘为虎,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湖北沙洋人,在职大学学历,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4月至2016年12月任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 经查,刘为虎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串供堵口;
• 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务便利投资获利;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 其中,刘为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涉嫌犯罪。
刘为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东宝区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东宝区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刘为虎开除党籍处分;经荆门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李培成严重违纪案
李培成,男,汉族,1965年2月出生,湖北荆门人,大学学历,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12月参加工作,2012年11月至2016年12月任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
• 经查,李培成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串供堵口;
•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违规收受礼金;
• 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务便利投资获利;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李培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涉嫌犯罪。
李培成身为党员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东宝区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区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李培成开除党籍处分;经荆门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杨国华违纪案
杨国华,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湖北荆门人,初中学历,201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9月任东宝区牌楼镇杨冲村村委会主任。
• 经查,杨国华违反廉洁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操大办女儿婚宴,违规收受礼金,造成不良影响。
杨国华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党的纪律,且于2015年6月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从严从重处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东宝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国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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