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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太恶心!回收“红油”熬火锅,荆门一企业摊上大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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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1 16:2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火锅是中国的传统美食
辣麻清淡、老少皆宜
口感爽滑
1.gif

实乃是聚会之必备
居家之良药
说到此处
小编已经开始流口水了

但是
当你吃到的火锅是
别人的二手口水时
那滋味是不是很酸爽

其实,小编跟亲们的心情是一样的
心里怒骂黑心商家
民以食为先,食以安全为先
你怎么忍心啊!

别着急,小编这就带你
还原案件经过
↓↓↓
案情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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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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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获的火锅油


2016年3月3日,京山县食药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熊某经营的宾馆涉嫌使用回收火锅油进行调查。


经查,为节约成本和给经营的火锅“提鲜”,2015年11月以来,熊某指使厨师杨某将客人吃剩的火锅用漏勺过滤回收汤料,经过高温加热后,制作成加工火锅底料的“红油”,并用这种“红油”烧制食物销售给顾客食用。2016年6月,京山县食药监局将该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


京山县法院审理认定,熊某、杨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9月7日判处熊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以案释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项“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发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存在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请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投诉举报电话12331

来源:荆门食药微讯原创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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