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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和张某被燃放的不合格烟花炸伤眼睛,两人要求烟花生产企业赔偿,但协商未果。经钟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目前已全部到位。
2016年2月14日,周某、张某在钟祥市文集镇赶人情时,被亲戚燃放的烟花炸伤眼睛。2016年3月,在与该烟花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后,张某将该公司告至钟祥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法院对该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进行随机抽样,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样品包装标识、筒体、结构与材质不符合标注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钟祥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该烟花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0余万元,同时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张某对一审判决不服,遂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还向国家质检总局和省信访局等部门投诉。
钟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信访部门转来的信件后,分别找双方普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多次调解,烟花爆竹公司于4月19日首先和造成轻伤的周某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之后,烟花公司又主动增加赔偿金额和张某达成赔偿协议。目前,赔偿款已全部到位。(记者 李天学 通讯员刘仁龙 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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