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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围殴债务人 有理变无理 城区一停车场上演“全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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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4 18:3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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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现场。(监控截图)

  近日,东宝公安分局集中警力,快速侦办了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案件,揪出两个涉恶团伙,抓获包括邀约者在内的6名犯罪嫌疑人。

  昨日,记者采访到此案中的邀约人,他讲述了案发前后的一些事,希望用亲身经历警示众人守住法律底线。

  路边停车场发生群殴事件

  6月27日11时55分左右,城区象山大道中段一单位停车场发生一起群殴事件,导致被殴方3人不同程度受伤。

  监控视频显示,6月27日11时55分20秒,一女子和其他几人从一单位一出入口出来,行至门前停车场。这时,一男一女从路边人行道上向他们靠拢,接近时,该女子动起了手,双方扭打在一起。紧接着,路边冲出不少年轻人加入围殴阵营,场面一片混乱。殴打中,一人被打得躺在地上不能动弹,拉扯、扭打持续两分多钟。

  路人不知发生了什么事,驻足观看,大白天公共场所发生群殴事件,社会影响极坏。

  东宝公安分局龙泉派出所民警赶往现场带走滋事方两人,并将3名伤者送医救治,3人暂无生命危险。

  东宝警方破案拿人

  案发后,东宝公安分局党委高度重视,初步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这很可能是涉恶人员纠集闹出的一起滋事案,要求将该案列为“打黑除恶”必破案件,限期破案,并成立了由该局副局长吴月鹏任组长的工作专班,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全力攻坚。

  当晚,东宝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王雄和泉口刑侦探组组长王菠萝从抓获的两名滋事人(一对夫妻)找案件突破口。很快,何某(今年43岁,沙洋人)交代6月26日晚电话邀人于次日象山大道一单位门前斗狠。

  专班民警以何某夫妇交代的情况为突破口,结合调查走访、视频获取的线索,对案情全面分析研判,缜密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姚某(今年23岁,沙洋人)、周某(今年23岁,沙洋人)、向某(今年17岁,荆城人)、高某(今年20岁,荆城人),并针对4人精心布控,实施抓捕。

  7月5日,专班民警在城区一酒店将嫌疑人姚某、周某、向某抓获归案。随后,在工商街凤鸣门附近将嫌疑人高某抓获归案。

  7月11日,专班民警又在城区一修理厂抓获另一主要涉案人员。

  至此,该案成功告破,何某等6人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刑拘。

  警方敦促其他“漏网之鱼”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主动,否则,一旦被抓获,严惩不贷。

  两涉恶团伙“浮出水面”

  随着案件深入调查,专班民警不仅查清案情来龙去脉,还甄别出两个涉恶团伙。

  专班民警按照“盯人盯案盯线索,打早打小打苗头”的工作思路,深入排查,分析研判,发现涉案人劣迹斑斑。

  姚某涉恶团伙长期活跃在荆门城区,以帮人斗狠、收债为由肆意滋事,收取他人好处费,且该团伙的多数成员有违法犯罪前科,多次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

  2014年4月,姚某参与城区一酒店砍人事件;2017年3月,姚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京山县公安局打黑专案组刑拘,后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向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高某因构成寻衅滋事罪被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刑8个月。

  由此看来,姚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仍不知悔改,纠集向某、高某、周某等人在荆城斗狠、滋事,制造了“6·27”荆城寻衅滋事案。

  此外,东宝公安还甄别出另一涉恶团伙,现正在全力侦查办案中。

  邀约人悔不当初

  “在拘留所待的几天里,我真正体会到失去自由的痛苦。”

  何某是此案的邀约人,6月27日事发后,他和妻子被警方带走,因构成违法事实,两人先期被处行政处罚,他被送进市拘留所接受15日拘留。

  在拘留所里,何某静下心来,想了很多,反思自己的行为,悔不当初。

  7月12日,何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从市拘留所转至市看守所,接受羁押和进一步调查。

  何某是城郊一家居厂老板,手下有不少员工,生意经营得不错,日子过得还算红火。几年前,经人介绍,何某妻子先后借给他人(也就是此次被打方)数十万元,约好一定利息。后来,双方因这笔债务闹得不愉快。

  6月26日晚,何某邀约他人次日到象山大道中段一停车场跟他撑场面。6月27日11时50分,何某妻子看到债务人从一单位走出,上前与之扭打在一起,四周跟何某撑场面的多人冲上前围殴债务方,导致3人受伤。

  何某邀约他人时,拿出一条黄鹤楼1916香烟作为酬谢,后又支付2000元费用。

  “以前从未被警察‘请’到过派出所,哪想这次把事搞成这样。”接受记者采访时,何某红着眼圈,看得出来,他对自己所犯的事后悔不已。

  律师解读寻衅滋事罪

  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分析认为,寻衅滋事罪是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犯罪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除了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即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同时可能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这里的公共秩序是指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社会公德所确立的人们应当遵守的公共生活共同准则。

  结合本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本来是日常生活中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并已进入司法程序解决,本应依法依规处理,但债权方邀人助威,在公共场所与债务人发生纠缠,继而打斗,实施殴打导致他人受伤,债务人对矛盾的激发没有过错。债权方明知纠结与债务人无任何利害关系的社会闲散人员殴打他人,会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和他人身体伤害,但依然无视后果的发生,应该是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该案件启示大家,双方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协商不了应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不要私下逞强斗狠做出危害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否则,法不容情,必究到底。(记者 王清华  通讯员 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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