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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男子刘某两次以销售车辆为名,诈骗受害人订金、购车款共计40万元。日前,钟祥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刘某退赔赃款4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钟祥人刘某与向某口头约定,以28.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向某一辆货车,向某付订金50000元。2015年11月24日,刘某以钟祥一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的名义与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汽车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将一辆货车以29.2万元销售给乙方,乙方付订金6000元,余款在甲方将车辆交付到位后乙方一次性付清。但此后刘某并未履行合同付款义务,而且还将向某所付订金余款4.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挪作他用。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刘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将杨某、罗某支付的35.6万元购车款非法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将收取向某、杨某、罗某等人交付汽车款中的4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拒不履行与汽车销售公司的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刘某退赔赃款40万元。(记者 李天学 通讯员 贺正远 柯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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