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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人胡某(女,51岁)伙同他人采取丢包诈骗他人钱财1.6万余元,日前被钟祥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月间,胡某伙同赵某、陈某、王某(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到钟祥市冷水镇、胡集镇、官庄湖农场等地,采取丢包诈骗方法作案四起,诈骗他人现金及黄金饰品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267元。2016年11月14日,胡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后,胡某已退清赃款。
法院认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他人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日前,钟祥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记者 李天学 通讯员 罗世锋 柯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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