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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女感情不和分道扬镳,男方母亲却霸占女方的房子不肯迁出。21日,京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多名干警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腾退,成功将房屋交付给房主。
一段同居关系,两个官司
2004年11月, 沈某和蔡某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5月1日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因女方未达到法定婚姻年龄,两人没有拿结婚证。同年12月,儿子出生。
同居期间,沈某的母亲出资5万多元在京山某小区按揭购买一套90平方米婚房,房屋登记在女方蔡某名下。2008年,双方感情不和,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同时约定儿子由沈某抚养,蔡某不承担抚养费。由于沈某在武汉工作,儿子跟沈某的母亲在京山生活。2011年下半年,蔡某将儿子接回家中,与自己共同生活,其间沈某未承担儿子的抚养费。2012年9月,孩子因病在武汉住院,治疗期间一直由蔡某进行护理。沈某在2013年到浙江务工,并在当年再婚。
2014年3月,沈某和蔡某因同居关系纠纷,两人打起官司。在京山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京山某小区房屋归蔡某所有,并由蔡某给付沈某5万元的房屋折价款。
2015年8月,沈某和蔡某两人又因孩子的抚养权打起官司。当时沈某在外地已再婚,蔡某在京山经营化妆品生意,月收入5000元左右。京山法院一审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均认为,两人解除同居关系后,孩子跟随其中一方生活,抚养权的确立应考虑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沈某长期与儿子不在一起共同生活,未能尽到抚养教育义务。而且,蔡某有能力并愿意跟儿子共同生活,事实上自2011年年底母子已共同生活在一起,突然改变孩子熟悉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其成长,遂判处孩子由蔡某抚养,沈某给付6万多元的抚养费。
沈某母亲拒不腾退房屋
同居关系纠纷案申请人沈某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6月,蔡某将5万元的房屋折价款打到法院的账上,要求沈某腾退京山某小区的房屋。
“蔡某和沈某的官司涉及几个执行案件,为了办案,我们不知道跑了多少回,做了多少工作,承办法官都换了好几个。”京山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彭勇告诉晚报记者,因工作调动,先后有4个法官承办过沈某和蔡某的执行案,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啃下这块“硬骨头”。和沈某解除同居关系后,蔡某便搬出去了,沈某也了无音讯,房子一直是沈某的母亲在居住。
在这起腾退房屋执行案件中,沈某的母亲实际属于案外人,而被执行人沈某一直不露面。考虑到沈某母亲年事已高,承办法官尽可能地给沈某母亲做工作,要求其迁出房屋。“通过协商,搬家费,半年的租房费用,蔡某都同意由她支付,但沈某的母亲仍不同意迁出房屋。”耐心说服、多次协调未果后,京山法院决定对该房屋进行强制腾退,并于5月4日,对沈某母亲下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月25日迁出该房屋。
多个方案确保万无一失
为确保腾退工作顺利进行,执行局认真拟定了执行方案,将参与执行的干警分为指挥组、人员控制组、财产清点组、证据采集组等小组,明确了职责分工,针对行动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分别提出了处置预案,并邀请公证人员及执行监督员现场监督配合。
21日上午8时许,执行干警到达执行现场。沈某母亲依然态度强硬,拒不配合腾退。耐心做工作后,执行法官才将其请出了房屋。
随后,现场执行人员对房中物品一一进行了清点、登记,用执法记录仪全程摄像记录,并雇佣了搬家公司将全部物品搬至蔡某为沈某母亲租用的周转房内。(记者 胡娟娟 通讯员 刘晶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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