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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荆门五男子组织驾考作弊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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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19:2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考试本应公平,一些人却在考试中“走捷径”,更有人将考试作为获取金钱的途径。近日,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公诉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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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要追溯到2016年2月,正值新春佳节之际,江苏籍男子秦某甲未在家和家人团聚,反而来到荆门拜访在某驾校当教练的好友彭某某,商谈组织驾驶证考试作弊的事情,二人约定在国家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科目四理论考试中帮助考生作弊获取利益。为了通过驾考获取利益,秦某甲安排弟弟秦某乙在网上联系购买了4套***材(包括***头、无线微型耳机、无线发射器、接收器等),秦某甲与彭某某约定,由彭某某在荆门市提供需要考试作弊的考生,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收取考试作弊费用。在彭某某联系好作弊考生后,每次考试之前,秦某甲安排弟弟秦某乙、老乡魏某某将***材从宜昌送往荆门组装,由彭某某安装到作弊考生身上,秦某甲再安排老乡徐某某在宜昌某酒店内通过作弊器材将题目答案发送给作弊考生,短短一个多月时间,五人通过帮助他人考试作弊共获取非法收益1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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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缜密部署,在宜昌、荆门等地将秦某甲、彭某某、徐某某、秦某乙、魏某某抓获归案。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为,秦某甲、彭某某、徐某某、秦某乙、魏某某在国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已经构成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遂依法提起公诉,最终五人被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五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

  检察官提醒,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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