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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房管局印发《关于明确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屋交易手续办理程序的通知》,进一步加强集资合作建房管理,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房屋交易行为,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据了解,自保障性安居工程启动以来,我市部分企业和单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本单位职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由于建设单位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按照现有的商品房预(销)售程序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给购房人带来了不便。因此,市房管局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屋交易手续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其办理程序为:市住房保障中心受理申请,对是否为单位集资建房进行甄别并确定购房人及户室号;市房管局信息科按照商品房网签备案流程创建楼盘表;市房管局市场监管科根据市住房保障中心确定的购房人及户室号批准销售;建设单位进行销售合同网签;市交易管理处根据市住房保障中心确定的购房人及户室号进行合同备案,备案之后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程序办理交易手续。市房管局信息科根据上述流程,在原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中增加“其他房屋销售”功能。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原建设部等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记者 郑波 通讯员 袁凯 杜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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